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
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
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指深圳市为了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,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。该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:
1. 养犬登记管理:犬只所有人应当在犬只满3个月后,到所在区县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登记,并领取养犬证。
2. 犬只管束管理:犬只所有人应当对犬只进行管束,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场所、居民小区、公园等场所自由活动。必须使用牵引绳、口套等措施,确保犬只不会攻击他人。
3. 犬只养殖管理:犬只所有人应当遵守养殖规定,不得在城市居民区内养殖犬只。犬只繁殖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品种鉴定和健康检查,确保犬只健康。
4. 犬只养护管理:犬只所有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管理,定期进行疫苗接种、驱虫等保健措施。如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等,应当及时隔离治疗,防止传播给其他犬只或人类。
5. 犬只攻击伤人管理:如果犬只攻击伤人,犬只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并接受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。
总的来说,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市民养犬行为,加强对犬只的管理,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。
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
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提到不得饲养烈性犬、攻击性犬,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需系犬绳,长度不得超过1.5米,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征信系统。
除军用犬、警用犬、导盲犬、应急救援犬、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、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,养犬市民应当先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,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,再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。
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
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、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军用犬、警用犬、导盲犬、应急救援犬、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、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、养犬人自律、基层组织参与、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。
区县(自治县)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,区县(自治县)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,由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条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,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。
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、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,防止疫病传播,公安、农业农村、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。